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2015/04/13 第十一位當事人


吳小姐


 Q:請問在哪個收費站,年資長短?


A:民國85年泰山,民國95年調樹林升內勤是在楊梅,然後又回到樹林。 年資約17年多。


 Q:為什麼從人事費變成通行費?

A: 原本是人事費,轉內勤後,就變成通行費,民國94年還是93年底轉內勤的。

 Q:什麼原因讓你想從人事費轉成通行費?


A: 那時候一直跟我說要調站才能夠變成通行費,才能夠受勞基法保障,所以那個時候我一直排到民國99年的時候才能調站。


 Q:知道人事費與通行費有何差別嗎?

A:  人事費是行政院人事局發的薪水,通行費是一般費用的薪水,就是薪水來源不一樣,有講到後面的福利不一樣,當下大家的福利都一樣。差別在年資,年假,人事費是14跳28、30,通行費是一年加一加一,往上加,差別就在這裡,還有加班費不一樣。在工作內容上是一樣的。

Q:知道委任書代表的意義嗎?

A: 只知道說剛開始有勞方資方的代表,勞方代表就是類似十人小組,就是去簽那個。其實這個十人小組應該就是在爭議當初簽那個是,資方認為說那十人簽了就是勞方全部同意,可是說勞方十個人簽的時候。後面九百一千人都不知道他們在簽什麼。

Q:你是直接拿四個月資遣費後來才補足七個月的慰助金嗎?

A:  沒有,七個月直接給我。因為我是轉內勤,薪水會比較低,後來是補到跟收費員的差額。

 Q:有接受轉置嗎?為何會接受轉置?

A:  有。領五個月的補償金,一般的家庭開銷打個噴嚏就沒了,當然是有個工作才是長久之計。我不是只看五年,我是看長久,所以要找到一個適合的工作,那你如果領五個月補償金,五個月把你做結清,你要自己再找工作,而且現在平均薪資都低,這是普遍的問題,那其實我們是希望說換一個平台之後也是穩定的,所以才會選擇轉置。


Q:轉置之後的職訓有參加嗎?


A: 因為高公局的職缺是結束完之後一年才有,一直沒有順利的媒合成功,所以我在2013年年底自己去找到工作,我目前是自己找到工作然後再等媒合職缺。

Q:有去面試遠通的或是高公局的職缺嗎?

A: 我在12月30結束之前以面試媒合,是一個收銀員的缺,可是他通知我錄取生活服務櫃台的缺,那我當初明明不是面試這個,你給我錄取另外一個,他說性質是一樣的來上班就對了,但我沒去報到。因為跟我當初面試的是不相關的東西。


Q:有想對社會大眾說的嗎?



A: 現在約聘僱太嚴重了,到處的機關都有這個問題,我去勞工處發現到,現在政府帶頭違法,政府就是一直縱容這些約聘僱或是這種派遣人力,他規避掉了勞基法的適用,用最低的薪資,用最低的勞保、最低的健保去聘用一個人,半年以後他就替換,他可以釋放給社會大眾說,你看政府多照顧人民,我為了降低你們的失業率,我都有多了多少的工作,可是他不知道說這個工作只能做半年,外界的人不知道這個工作只能做半年,都一直以為可以一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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