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道收費員案看政府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保障研討會
─ 第三場
主題:消失的公共性?從國道收費員案談私有化的侷限與危機
主持人:江耀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報告人: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江嘉琪(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你們覺得有什麼事情會讓你們走上街頭?讓你們願意集體公開的抗爭?」
林教授在一開始就提出了這個問題。
「而又是什麼樣的理由,讓國道收費員犧牲工作跟家庭,甚至要背上罵名卻還是願意出來抗爭?」
如果不是有強烈的不滿、對正義的堅持,在用盡各種可行手段之後,誰願意走上街頭?
林教授提到,現今公部門與私部門的隔閡越來越深,當私部門的工作條件越趨低下,公務員的福利對比起來就相對的高,就使得現在仇公務員的情形越來越嚴重,例如他自己的父親談到公務員18%的福利,火氣就上來了;而大部份在私部門工作的人大多也都會有這種情緒上的反應。
國道收費員現在遇到的問題就是,在公務員和一般勞動者的公私區分下,國道收費員卻兩者都不是。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較早的公法組織法如果要增加大量的公務員是有困難的,所以政府以約聘的方式增加替政府工作人數,而不是以公務員的方式增加。不但不被納入公務員系統中,又因為身為政府聘故而直行政府工作的非典型公務員,被排除勞基法的適用。造成國道收費員身分上的不上不下,成為了公私勞動體系的孤兒。
然而國道收費員除了身分的定位困難之外,還有更大的問題是ETC私有化。ETC私有化所受到的質疑,除了一開始對於招標決定是否公正的疑慮外,還有招商廠商的工程品質一開始也飽受批評,及廠商未兌現當初對國道收費員的五大承諾。
當政府為了節省成本所以採取公私區分的做法將收費系統私有化,就導致國道收費員成為私有化下的犧牲品。政府將公共利益的責任拋出去給招商廠商遠通,如果遠通好好的接住這個責任就不會有現在產生的問題,可惜的是遠通也並沒有將政府丟出的責任接好。
公共正當化政府的權力,政府的存在就是追求公共利益,但是也要節制政府的權力以確保個人自由,建立起政府、市場與個人的合理關係。那如何確定要交什麼權力給政府,也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但現今台灣的公私區分,卻是造成兩萬多人的聘僱者,勞動保障的漏接。
私有化的目的在於覺得市場較有效率,既然市場有比較有效率的方法,就交由私部門做。推動的方式有三:解除管制(例如:石油的民營)、私有化(例如:移轉所有權)、政府再造(將把企業經營的方式運用在政府上)。私有化是對民主化的呼籲,意識對資本市場的重視。但近年來政府私有化的原因通常都是為了解決政府的財政赤字以及政府的效率不彰。
原本私有化想達成的目的是利用私部門的效率追求公共利益,然而在台灣的私有化上,卻常常看到政治人物為了酬庸及企業為了獲利,而將原本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拋諸腦後。
當私益取代公益,政府所該有的公共利益的責任消失。原本私有化能達成的公共利益,卻被市場的私益取代。政府將責任丟出造成民眾難以追究責任,政府協助私人獲利加劇了市場的權力不對等。
在台灣的私有化之下國道收費員已成為犧牲者,而且不是唯一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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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與談人也指出公共性是政府將事業下放(亦即私有化)的唯一合理基礎,當公共性不存在,就沒有正當化的理由。除非是完全的私有化,政府不介入的完全下放給私部門。
雖然私有化,引進私人需要誘因,但也不能忘記私有化的目的在於追求公共利益。
在ETC的制度下,如果不裝ETAG且未繳交通行費,是由公部門催討。由此可知,通行費的性質仍是屬於公共規費的一種,仍有公共性。政府仍然有公益維護者的身分。
在BOT之後,公共性的形態轉換,但政府仍應監督招標之廠商有無依契約履行,不會因為跟廠商簽定了契約成為契約伙伴,而不去做環境評估、水土評估或是消防安全的檢查。但是台灣常常因為主辦機關與主管機關為同一單位時有放水的情形發生。
行政機關應該負擔保責任,民間失靈時政府應擔保並接手,但如何貫徹保證責任則是學者們值得探討的。
由於在行政契約牽涉到第三人的場合,除非是直接影響到第三人權益,否則不用經過第三人同意。然而這樣的法規設計,常常於實務上碰到問題。當簽定時未影響第三人權益,履行時才影響到第三人權益,受害者通常要等到契約履行後才能行使救濟的手段。
雖然遠通與高公局的契約上因為附件載明了遠通有給收費員五大保證,故字面上來看遠通與高公局的契約是沒有對第三人(收費員)造成不利的,但契約於履行上卻是未實現原先承諾的五大保證而使得收費員受到不利的對待。
且依照契約內容,收費員亦無法有直接向遠通要求有所做為的請求權,而是由高公局去向遠通請求。所以高公局應該不能免除對於etc私有化的公共利益責任。而收費員應該是可以請求高公局督促遠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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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參加此次的研討會,收穫良多。研討會上的學者、律師,除了從國道收費員案本身的定位去探討之外,更牽涉到了公共性的問題。政府約聘故的非典型公務員制度是連政府自己都知道不合理的情形,只是為了節省成本而犧牲掉原本約聘僱人員應有的權力。然而政府自身除了未盡到追求公共利益的責任之外,還用是不關己的態度去處理國道收費員案的爭議,更甚是連政府官員自己都說出類似恐嚇全民的語句(如果答應收費員的訴求,則以後的約聘僱要花多少錢等)。
私有化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卻被拿來當成圖利財團跟政客的工具,或許我們該修正的除了制度上的改革之外,更重要的是從人心。當以民為本的國家,圖留一群唯利是圖的政治人物及與之勾結的財團時,就會使得大環境的惡化,為了不讓自己及未來的世代繼續因為這些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事情被侵害權益,又怎麼能不挺身而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