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道收費員案看政府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保障研討會
─ 第四場
主持人:陳柏舟律師
報告人:林孟楠(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顯智律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林孟楠老師明確從問責與出路中談起,問責即是行政程序法的概念,而出路則是當國家漠視你的權益,社會輿論不支持的情形下,所能依靠私法途徑解決的方向。前言從全球的大環境講起,提到全球化的市場競逐使工作機會逐漸減少,機器自動化使得勞力需求減退,企業組織再造與委外使本地勞工面臨失業,資本主義的概念使工作正在消失。私有化的公共服務,國家的公共服務並不是唯一,私人組織亦可以做的和國家服務一樣好。
就問責的部分,林孟楠老師從行政程序與契約外第三人之保護切入,從古典法治國家到契約國家之夢,世代的進步,告訴國家與人民應該擁有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再來,行政契約的產生,係為了制衡行政機關不至濫用權力,並且符合私市場競爭的概念。
在行政契約與契約外第三人的部分,林孟楠老師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40條,搭配行政程序法第23條來看契約本身與是否有保障契約外第三人之實體權益,但是國道收費員目前無法適用此條文,因為契約兩造是高公局與遠通,國道收費員並不是契約當事人,主流學說與實務見解爭議不斷,遠通與高公局所簽訂的契約,並沒有充分保護國道收費員。
在出路方面,就國道收費員的情形,如何做才能擺脫這個權力不能獲得救濟,社會議題無法得到重視的窘境,在本質方面需從行政契約的審查做起,契約外第三人的保護規範理論與監督機制的完善都是應該再做探討的,而且,國道收費員的情形,可能發生在未來所有約聘僱人員身上,並不限於單一個案,必須從立法做起,法律的修正使約聘雇人員的問題可以獲得緩解。
此外,程序的參與也是林孟楠老師提出的論點之一,資訊不適時的公開與監督機制如果沒有做好,將會造成相當大的權益喪失,協商程序在國道收費員的問題之中沒有適當的做法,因此協商程序的正式化將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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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老師就實際情形與法條規範提出論點,事實產生之後,再以法條規範之,但是社會進步的速度大於法律的適用,因此有很多時候緩不濟急。
現在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的規定是僅限於契約當中直接影響的權利人,規範的時候沒有放入的情形,遇到問題時能不能拿來使用?並沒有說當初訂定規範時沒有納入,遇到情況時就不能適用,但是適用必須符合邏輯符合要求。胡博硯老師提到台灣引進多個先進國家的法律規範,但是在引進之後如何能夠與台灣本身的法律概念相結合,是需要深深思考的,例如行政罰法的產生,產生的後續問題比沒有行政罰法之前還嚴重,這樣的修法到底由沒有實益,都是需要謹慎的考量及完備的配套措施才可以,又像是最近高鐵接管的問題,是關於擔保國家如何發昏的作用,全世界都沒有國家擔保的概念,如何發揮?是一個問題,理論的引進與實際上運作,是不同的兩件事,引進固然可以增添法律的豐富性,但是如果沒有運用空間,是否讓我國法律面臨空洞?
私人企業的承接,不代表效率得到最大的運作。當契約不能被履行,國家有沒有能力負擔?國家有沒有應對措施?很多時候,台灣的法律歷史與基本體制,和每個國家都不盡相同,民營轉公營或是公營轉民營,都需要切合我國的體制,而不能一味地認為民營最有效率,這些對胡博硯老師來說都是不合理的想像。
另外,在BOT的概念,台灣做的實際案例就是旅館、商場的BOT案,這些都是現今人們能實際實踐的例子,但是對於汙水下水道的BOT卻沒有成功,更導致一些弊案,我們所想像的BOT,是要在收費當中得到一定的利潤進而維持公共建設的存在,但是,台灣做的BOT,是為了要發展土地財,商場飯店會有那麼多民間參與,是因為有土地財可圖,但是汙水的公共議題卻無人發展,僅能平衡收支不能獲得更大利潤的項目,是沒有人願意接管的。
回到國道收費員案,古典公司劃分這種「一刀兩切」式的做法是否合理?國家、社會這種二元劃分的分立,能否被切合的想像?通常是不行的。ETC契約,在行政法院被認定為公法契約,但是依爭審委員會,是希望依促參法被規範成私法契約,公司法契約的定位,影響到適用法條的不同,所以綜合來說,私法契約與公法契約的定位,是國道收費員案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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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律師針對契約外第三人的程序參與提出想法,契約的兩造是國家與財團,但是其中犧牲的是國道收費員的工作,但是因為一句你是契約外的第三人,應該得到的權益無處救濟,應該保障的工作權無影無蹤,國家與財團做出的決定不容置喙,有「用刀叉吃人肉」的情形,和緩的協商措施也沒有完善。國道收費員的處境,讓人不能接受,如何想像一個人辛辛苦苦了二三十年,一年一聘,沒有年資保障,不受勞基法的保障,也沒有工會,今天一個通知下來,明天既要打包走人,這樣的生活如此膽戰心驚,真的是財團資本主義下殘酷的典型。
約聘雇人員的情形,台灣還有大約兩萬八千人,像是在新竹市政府,只用「汰弱留強」四個字,就把一輩子奉獻給新竹市政府的人們,一夕之間FIRE掉,製作裁撤公文的員工,正在做的是自己的裁撤通知,辛苦的加班,是因為裁撤公文太多無法及時製作完畢,約聘僱人員如同一般正職員工努力工作,但是權益保障卻如履薄冰,法安定性在約聘僱人員身上看不到。此現象導致約聘僱人員行使國家公權力時,權益保障比一般勞工還不如,那這樣,當他們被裁撤時,誰能及時交接工作?誰能繼續執行重要的公權力行為?誰能他們安心工作的承諾?
國道收費員案的研討,對於司法有一定的影響,在學界廣泛的討論,才能夠撞擊出更多想法,邱顯智律師說:「真正的成敗,不是在法院,而是在學校、在研討會之中。」
邱顯智律師認為應該要告知國家、告知財團一個訊息,在法律保護的邊界範圍內,不應該如此欺負這些勞工,對辛辛苦苦工作的人們,有最起碼的尊重。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應該被法律保護的人們,而不是為了保護強權者之利益,當我們的基本權益不受到保障,工作不會安心,工作不會快樂,因為你永遠不知道哪天會打包東西離開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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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研討會,讓我分別從勞動法與公法的角度去看待國道收費員的案子,現行制度下縱使尚未有合宜的解決方式,但是每位學者、每位律師都提出許多想法,會議的討論當下不一定可以立馬得到答案,但是卻是讓情況得到解決的重要途徑,在還沒參與研討會之前,對於國道收費員的資料僅僅得知於報章新聞、網路,還有聽國道收費員談他們的想法,對於一些法律上的適用與學說及實務的見解仍有大大的不足,藉由研討會,我能更具體知道實際情形與理論實踐的重要性,學者、律師們從法律的角度切入,同時站在人情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為生硬的法條文字添加了一種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