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5月23日 】
從國道收費員案看政府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保障研討會
─ 前言
為了自己的權益而站上街頭、挺身奮戰,到底哪裡有錯啊?
從接觸國道收費員案,直到研討會結束的現在,我仍難以理解,網路上所謂的「網軍」說,收費員就是打定主意,認為「會吵的小孩就有糖吃」,所以才不停的抗爭,這樣的想法到底是經過了怎樣的曲折才會產生的呢。
網軍說,說的究竟是不是事實,我們將透過下列的問答替大家釐清。
Q:若政府答應收費員的要求,將造成國家財政困難,甚或破產?為什麼要由全民買單?
A:成功大學蔡教授認為,對於收費員所提約聘僱人員年資補償的訴求,國家透過稅收,例如:所得稅等等,理當為預算分配,國家不應該以此為規避責任的藉口。
→ 事實上,國家並不會破產,只是不願意去做而已!
至於全民買單的問題,這其實是件奇怪的事,在台灣,大多數的人民也是以勞力換取薪資,
但受侵害的對象不是自己時,就會轉換立場,和雇主結成「同盟」,齊力指責同為勞工的夥伴
蔡教授指出,應該要將心比心,試問,當自己遇到同樣的處境時,是不是也能大聲的說雇主非法解聘自己是正確的。
至於全民買單的問題,這其實是件奇怪的事,在台灣,大多數的人民也是以勞力換取薪資,
但受侵害的對象不是自己時,就會轉換立場,和雇主結成「同盟」,齊力指責同為勞工的夥伴
蔡教授指出,應該要將心比心,試問,當自己遇到同樣的處境時,是不是也能大聲的說雇主非法解聘自己是正確的。
A: 另一位與談人則稱,就經濟法的觀點出發,國家是一個獨買者,而約聘僱與正職間的關係是國家差別取價的判斷,只要非透過脅迫或不正當的手段,就能有效率並且促進多元化服務類型。
Q:法規明文規定,約聘僱人員就是一年一聘,到底有什麼好吵的?
A: 其中一位報告人指出:
第一,政府將約聘僱契約解釋為定期性契約應該是違法的。
所謂定期契約,就勞委會的解釋是,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法院也認為,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如果人力需求不是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就具有繼續性,應該認為是不定期契約。
→ 那麼,你可以想像,收費員在國道收費了20幾年,是高公局非有意持續維持的經濟活動嗎?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是定期契約,難道高公局打算高速公路只收費幾年,然後以後都不收費?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是定期契約,難道高公局打算高速公路只收費幾年,然後以後都不收費?
第二,人事費收費員適不適用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規定,僅有窒礙難行的情形時才有可能排除勞基法的適用。
而行政機關的函釋其實早已解釋,窒礙難行應該是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工作特性等有適用勞基法窒礙難行的情形,但並不包括適用勞基法致使成本增加的情況。
→ 那麼,到底為什麼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呢?
是的,法規明文,但法規到底合不合法,這才是問題所在。
很顯然的,政府以看似華麗的包裝紙,包裝著大有問題的內容物阿。
問題一直都是存在的,政府以為沉默不回應問題就會消失,其實是本末倒置的。
是的,法規明文,但法規到底合不合法,這才是問題所在。
很顯然的,政府以看似華麗的包裝紙,包裝著大有問題的內容物阿。
問題一直都是存在的,政府以為沉默不回應問題就會消失,其實是本末倒置的。
如果看完這篇文章的你,對這場國道收費員的研討會有興趣,也歡迎你繼續點閱我們所整理出的每一場座談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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